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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必须使用示范文本
案件简介:王华与胡伟红是好朋友。 2005年3月,王华生意急需用钱,打算卖掉一套多余的房子。 胡伟红得知后,与王华商量购买事宜,双方起草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了交易价格、付款期限、过户时间等内容,并签字确认。 胡伟红付了首付,开始申请银行贷款。 同年4月15日,胡伟红就过户事宜联系王华,但王华拒绝露面。 经过询问,他得知有人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子。 王华与胡伟红商量,由于他们还没有签订正式的《上海房产买卖合同》,首付退还后,签订的协议是否会失效,胡伟红极为愤怒,不同意王华的要求。 ,并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协议。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认为,王华、胡伟红签订的购房协议包含了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已成立并有效,应当严格遵守。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仅具有示范作用,不构成双方买卖合同有效性的要求。 因此,王华应当按照购房协议的规定,将房屋过户到胡卫红名下。
案件评述:实践中,房产中介机构中介的二手房交易一般需要直接签署格式化的《上海房产买卖合同》房产律师团队,而买卖双方直接协商的交易一般需要直接起草协议。 当其他因素影响合同履行时,缺乏正式的合同文本就成为违约方拒绝履行的借口。 这就涉及到合同形式的问题。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大多数房地产买卖合同都是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书面合同更安全,发生纠纷时更容易作证。 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其中,合同是最常见的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就合同标的、数量等达成一致的结果。 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表示同意合同内容并愿意受其约束,合同成立并生效。
具体到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协商的内容已包含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房产律师团队,并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签署确认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内容履行。 双方不得违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前述案例中提到的格式化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交易所并没有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仅具有参考作用,并非合同效力的要求。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推行统一示范文本,以达到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公平交易的目的。 但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该示范文本也具有参考作用,即当事人可以明确同意采用该文本,也可以参照该示范文本自行起草合同条款。文本。 双方签订自行草拟的购房协议后,再签订《上海房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化的形式重新确认了已建立的买卖关系,但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成立。 该协议生效,买卖双方均受该协议的约束。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有形表达其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成立。
又到了小编科普一下的时候了。 近日,不少网友给小编私信,想了解上海的限购政策。 他们太忙了,无法一一回复。 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上海的限购政策。 各位朋友,根据需要自行领取:
上海住房限购政策
上海户籍
已婚
2011年之前与父母合住两套房子或以下的夫妇可以购买两套房子。
一方在2011年之前与父母拥有三套房子,另一方与父母拥有两套房子或以下,可以购买一套。
如果其中一方与父母共用四套以上,则不能购买。
未婚
2011年之前与父母合住两套或更少住房的人可以购买一套。
2011年之前与父母合住三套房子及以上的,不能购买。
2011年以后,我和父母有共同财产,买不了。
外国人户籍
已婚
外籍家庭每单位只能购买一套(提供社保或税单)
未婚
买不到
此外,不少网友因为不了解上海的房产交易政策,在交易过程中遭受了巨大损失。 因此,小编决定在以后的每一篇文章中尽量提及一些购房新政策,供大家参考。
那么大家周二就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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