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职责和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1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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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25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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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29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不书面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
不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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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31 |
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违规接受委托收费的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从轻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5千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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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1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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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32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从轻 |
1.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金额2万元以下的。2.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当事人损失3万元以下的。3.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造成当事人损失3万元以下的 |
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金额2万元以上的。2.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当事人损失3万元以上的。3.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造成当事人损失3万元以上的 |
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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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
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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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5 |
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限期内已改正的 |
机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的 |
机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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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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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6.1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
从轻 |
违法订立合同1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订立合同10宗以上的3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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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或违法订立合同30宗以上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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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6.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条款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条款的。 |
从轻 |
违法订立合同1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订立合同10宗以上的3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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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或违法订立合同30宗以上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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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6.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的。 |
从轻 |
未载明相关事项合同1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载明相关事项合同10宗以上的3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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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或未载明相关事项合同30宗以上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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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7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条款包含减轻、免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排除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内容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条款包含减轻、免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排除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内容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
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条款包含减轻、免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排除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内容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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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8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从轻 |
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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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或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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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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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0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购房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购房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
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购房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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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
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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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办理预告登记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
未按时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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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4.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
—— |
违法收存款项金额1亿元以下 |
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
—— |
违法收存款项金额1亿元以上 |
责令其限期改正,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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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5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法定用途、额度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法定用途、额度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20%的罚款。 |
—— |
未按法定用途、额度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20%的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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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B2.4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者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者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10个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10个以上30个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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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30个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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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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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B2.47 |
出卖人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商业用途存量房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出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商业用途存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反规定销售10套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反规定销售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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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违反规定销售30套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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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8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未按规定查验、告知、提示规定事项,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唆使、怂恿、参与、协助当事人实施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行为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按规定查验、告知、提示规定事项,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唆使、怂恿、参与、协助当事人实施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吊销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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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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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9.1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删除已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删除已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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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违反本条规定受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9.2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
未及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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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50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能提供所保存的客户书面委托档案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能提供所保存的客户书面委托档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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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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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51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
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
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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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5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1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1 |
建设单位未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2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2 |
建设单位未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3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3 |
建设单位未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4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4 |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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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5 |
建设单位未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6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6 |
建设单位未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7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7 |
建设单位未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B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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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4.59 |
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七条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B4.61.1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4.61.1 |
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B4.61.2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4.61.2 |
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的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二)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B4.61.3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4.61.3 |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B5.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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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5.42.1 |
建设单位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或者未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重要依据的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或者未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重要依据的。 |
从轻 |
委托合同金额不足10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委托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委托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B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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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5.45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5年内禁止其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从轻 |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仅出具1个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5年内禁止其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一般 |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者出具2个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5年内禁止其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
从重 |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出具3个以上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5年内禁止其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B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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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5.46 |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拒绝配合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工作的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配合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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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3.1 |
建设单位未单独计列质量检测专项费用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单独计列质量检测专项费用的。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3.2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3.2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材料进场检验方案或者变更检测单位未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材料进场检验方案或者变更检测单位未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3.3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3.3 |
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6个月内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6个月内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3.4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3.4 |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进度同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进度同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的。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3.5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3.5 |
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的。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4.1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4.1 |
建设单位未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要求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要求的。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4.2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4.2 |
监理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者未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者未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4.3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4.3 |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的。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5.1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5.1 |
建设单位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的。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5.2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5.2 |
建设单位未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审定通过,擅自使用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审定通过,擅自使用的。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5.3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5.3 |
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单位未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单位未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的。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5.4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5.4 |
建设单位未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的。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B6.45.5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6.45.5 |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B7.24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7.24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B7.25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7.25 |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B7.26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7.26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通告的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B7.27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7.27 |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B8.68.2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8.68.2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保障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 |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保障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从轻 |
造成历史建筑局部倒塌、坍塌,不涉及价值要素损坏的 |
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历史建筑局部倒塌、坍塌,涉及价值要素损坏的 |
对单位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造成历史建筑整体倒塌的 |
对单位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B9.52.1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9.52.1 |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 |
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
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采取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活动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B9.5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9.52.2 |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采取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活动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采取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活动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采取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活动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B10.2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0.21.2 |
出租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的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出租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B1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0.22 |
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B10.2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0.23.1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B10.2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0.23.2 |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三万元罚款。 |
—— |
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三万元罚款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B11.2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1.21.1 |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九条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B11.21.2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1.21.2 |
维护责任主体未报送备案的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玻璃幕墙维护责任主体未报送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报送备案的 |
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报送备案的 |
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备案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报送备案的 |
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备案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B11.22.1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1.22.1 |
维护责任主体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B11.22.2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1.22.2 |
维护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B12.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2.32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第六条 |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以及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分别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从轻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项目开发1年以上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B13.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3.61 |
未按照规定将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 |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的,涉车位、车库10个以下 |
处以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涉车位、车库10个以上30个以下 |
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涉车位、车库30个以上 |
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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